筱雅 发表于 2012-11-7 00:19:17

水蓝湾小区物业费收费有问题

尊敬的领导:水蓝湾小区系我市北海区新建小区,近日,物业公司通知缴下年度物业管理费,但去缴费时,物业人员告知,需加收垃圾处置费60元,去年缴物业管理费时,我就问物业费中包含啥费用,工作人员就说其中包含有垃圾处置费,因我的房子是去年刚装修的,另加收装修垃圾处置费200多元,我还问,交过垃圾处置费了怎么还交建筑垃圾处置费,工作人员说,这不一样,都 得交类,为了拿到 钥匙就交了,可今年去交时,工作人员拿出一份2003年的城建局文件说,今年还得另收垃圾处置费,每月5元,全年60元,(等于在去年交的550多元物业费上再加收60元),很是迷茫,我认为这很不合理,去年物业费中已包含有垃圾处置费,今年怎么另单收垃圾处置费?况且,文件是2003年下发的,你今年拿出来让城建上让交的,去年难道城建上没上交吗???、?后听说,物业公司嫌小区住户较少,费用不够用等等,可公司用人也不多,物业公司一人上班,门岗一人,卫生二人,还有小区公共场所广告满墙张贴,收的费用也不少,还向住户乱加收费用,很是不合理,请有关部门管理一下,(现在小区是收费最高标准,管理是最低标准,比较混乱)

卖女孩的小火柴 发表于 2012-11-7 00:27:18

       领导信箱201216301号批件已收悉,我局对业主反映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,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:

  业主提到的费用有三类,一是装修垃圾处置费,二是物业服务费,三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。

  装修垃圾处置费是装修期间产生的装修垃圾,因不属于城市生活垃圾,需物业公司清理运送至合适地点填埋,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业主负担,是业主在装修期间应当负担的费用。

 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物业服务费问题,法律政策有明确的规定,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的构成部分,两者有严格的区别。

  1.费用收取的法律政策依据不同。物业服务费收取的法律政策依据是《物权法》、《物业管理条例》、国家及省市各级发改部门、房管(建设)部门联合出台的《物业收费管理办法》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法律政策依据是《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》、原建设部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》、原国家计委、财政部、建设部、环保总局以及

  省相关厅局下发、转发的《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》

  2.费用收取方式和拒缴处理方法不同。物业服务费是以约定的方式进行收取,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强制性收取。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费,一般先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催缴,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,物业企业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。城市居民或单位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,市、县(市)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交纳,逾期仍不缴纳的则可以给予加收滞纳金、罚款等行政处罚。

  3.费用缴纳主体不同。物业服务费由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或使用人缴纳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缴纳,无论是否实行物业管理,只要产生生活垃圾都有按规定缴纳的义务。 目前我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每月每户5元收取,即业主所说的全年60元的费用,应由业主自行缴纳。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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